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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业废弃地恢复有什么影响

      国内外有关矿业废弃地植被恢复研究有多种说法。美国矿务局(USBM)将矿业废弃地定义为未经改造的闲置或废弃的采矿或探矿区域,这些区域可能包括:平硐、竖井、矿井、废石堆、尾矿、构筑物、道路以及其他与采矿、探矿活动相关的特征和扰动。我国谷金锋等认为,矿业废弃地是采矿、选矿和炼矿过程中被破坏或污染的、非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李永庚等将矿业废弃地定义为:矿山开采过程中,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以及受重金属污染而失去经济利用价值的土地;苏光全等认为,矿业废弃地是指矿产开采及其相关产业生产建设占用和破坏了的、较难以被农业和其它生产活动所利用的土地资源;陈芳清等认为,矿业废弃地是一种严重退化的生态系统,其生态特点接近于裸地,对周围环境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矿业废弃地是采矿及其相关活动形成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已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非经治理而无法恢复的区域。
      一般来讲,矿业废弃地生态恢复是指以废弃地生态系统退化和自然恢复原理等理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技术体系,指导因采矿活动所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恢复,进而服务于矿业废弃地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理论与实践活动。从近年研究情况来看,矿业废弃地生态恢复的定义,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废弃地的生态恢复目的不同而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虽然不同的研究人员对其表述不尽一致,方向也各有侧重,但基本内涵都逐渐趋向于更综合的生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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